检视人类社会的国家发展史可以看到,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 在任何一个国度或地区, 政府都是某种既定政治秩序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因而, 构成现代政府合法性亦应包括如上两个方面: 其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即政府的合法律性, 指向对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管理的运行方式及其效果是否符合既定法律法规的考量; 其二是实质上的合法性, 即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这是政府合法性的核心与根基, 它体现为公众在如下四个层面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 政府所主导和维护的政治理念与价值, 政府所主导和维护的政治制度, 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社会政策, 政府的施政行为及其施政效果。对这四个层面所包含的内容认同和支持的程度越高, 政府的合法性就越强; 反之则越弱。简言之, 在这四个方面得到认同和支持的政府理念、价值、制度、政策、行为及其效果都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本资源。毫无疑问, 这种政治学意义上的即实质上的合法性要重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合法律性。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进程表明, 在任何一个国度或地区, 仅获得第一种合法性的政党、政府及其政治或管理行为都不可能长期延续; 真正获得第二种合法性的政党、政府及其政治或管理行为即便暂时没有第一种合法性, 也终将能获得。